道有流行的意思,所谓道体流行是也,在人在物都是在流行、活动即过程中存在的。
按照冯先生的哲学观与哲学史观,照着讲要忠实于传统哲学的本来意义,并用现代语言将其写出来(或说出来)。[13]《三松堂全集》,第1卷,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,第225页。
人既能发挥自己的创造性,又能找到自己的真正家园。形态虽然发生了变化,但其根本精神没有变。按照冯友兰的人学形上学,人必须自觉地回到自然界,顺应自然界,与自然界融为一体,以此为人生的安身立命之地,以此为人生的乐趣。虽然写的的哲学史与本来的的哲学史并不是一回事,但是,写的哲学史毕竟是照着本来的哲学史写的,而本来的哲学史是客观存在的。这是冯先生的一个基本信念。
进入 蒙培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冯友兰 。冯友兰后来批评现代西方哲学家说:所着重研究的多半是一些枝枝节节的小问题,而对于可以使人‘安身立命的大问题,反而不讲了。类似于法律之一种名为‘绝对(positive)道德,另一种则可名为‘本心(personal)道德。
他们都把人的情感特别是父子之情看得比什么都重要,因为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情感状态。[18] 按照这种看法,情绪情感行为作为较高层次的行为,在其客观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复杂的情况,即不仅面对自然界这个客体,而且面对价值客体和实践客体。孔子所说的直,也许可以称之为过,但不能称之为恶。孔子说过,如果对父母之情只表现在能养,即只供给其生活资料,那么,这类事对犬、马等家畜也能做到,那还叫什么孝?孝的最重要的含义是敬,即尊敬父母。
其实,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。相比之下,楚简本不仅因其时代更早而材料可信,而且因其语义完整而内容可信。
但在儒家看来,意愿或意愿动作实际上是和情感或情感活动不可分的,而且是一种善良的意愿,这不是别的,就是良心,它同上帝、恶魔等等不相干。其次,人是有生命的存在,但一切有生命之物也都是有生命的存在,在这一层次上,人与有生命之物也是一样的。而在后一情形中,道德恒具变革性质。人们用血缘关系解释孝这种最基本的情感,固然指出了人的生物性一面、基础性一面,但是却忽略了另一面,即精神性一面,这精神性的一面,对人的存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。
唯意志论的哲学家叔本华就认为,良心是一种认识。儒家所重视的是真实而无矫饰的自然情感,这才是人的本真存在。西方也有另一种传统,这就是人文主义和经验主义。不以其情,虽难不贵,人的所作所为,如果不是出于真情,虽然是很难的事情,也并不可贵。
有没有人类良心,这是一个更难回答的问题,但人类要生存得更好,不能没有人类的良心。这当然不是说情感是唯一的,人除了情感,再也没有别的,而是说,人就其为人而言,首先是情感的存在,情感具有内在性、直接性,而且对于人的其他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,甚至起核心作用。
《郭店楚墓竹简》中有一篇《唐虞之道》,其中解释孝说:孝之方,爱天下之民。……但这是就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公民来说的。
…… 与这种想法密切相连的是担心变成害群之马被驱逐出去的恐惧。有趣的是,道家也提倡最真实的自然情感,在郭店竹简中,也有道家的文献。[32] 叔本华:《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》,第467、401页。直到康德出来,为认知理性(理论理性)与实践理性划了界限,才使争论的问题有一结果。显然,这些都是图像语言的解释。悦是一种心理情感,悦理义之心就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情感。
另一方面又认为,情感是纯粹私人的、主观的,因而伦理道德也是主观的,没有共同的价值标准。情有情理,法有法理,如果当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,个人有选择的自由,叶公选择了法,而孔子选择了情。
……这个人有时做的事如果被发现的话,就会受到惩罚,那你就会发现,在马上有可能被发现时,他就忏悔自己的罪过。现在,郭店楚简的出土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。
只有真情与实感统一起来,合而为一,才是一个真实的存在、真实的生命、真实的人。[13]有为、人为都是违反自然的,因此是不真实的。
这里所说的人情,自然是指人的真情实感,而不是人为矫饰之情,真情是最难得的,也是最可贵的,如同婴儿,喜是真喜,怒是真怒,笑是真笑,哭是真哭,毫无伪饰。这种伦理学一方面认为,伦理道德是由人的情感所决定。[15] 与通行本《老子》的意思完全相反。所谓实感,就是实有所感、真实存在的,不是虚幻的或凭空想象的。
比如罗素就说过:事实上,良心这个词,包含有几层不同的意思,最简单的就是担心被发现的恐惧。所谓重视,就是把情感放在人的存在问题的中心地位,舍此不能谈论人的存在问题。
进而言之,凡有真情实感的人都是好的。但在儒家看来,所谓存,从根本上说是情感而不是意志,意志是从属于情感的,而不是情感从属于意志。
无论如何,对于父子之情这种人类的特殊情感,决不能视若无有。不仅如此,情在《性自命出》等文献中具有特殊意义,居于核心地位,从这里即可看出情感问题之重要。
《性自命出》一篇着重讨论了情与心、性、道的关系,其中,特别指出情的重要性。对于人的存在而言,情感具有基本的性质苟以其情,虽过不恶,如果出于真情,即使有过,也不为恶,过失和罪恶是有区别的。那么,孟子更重视婴儿同样自然天真的对于父母的爱,孩提之童,无不知爱其亲者[4]。
他接受了这个职责(士),就应当这样做(逮捕),有什么理由去禁止呢?那么,舜难道眼看着自己的父亲被抓起来治罪而没有办法吗?办法是有的,就是不当这个天子了。但儒家并不是将情感与理性对立起来,而是在二者的统一中建立人学即仁学的。
就意志和认识的关系而言,意志是第一性的,是原始的,认识只是后来附加的,是作为意志现象的工具而隶属于意志现象的[32]。[24] 罗素:《走向幸福》,《罗素文集》第一卷,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,第338页。
这所谓未之为,是指什么样的为,文章作者并没有说,但从上下文义来看,显然是指按真情而为。不以其情,虽难不贵,人的所作所为,如果不是出于真情,虽然是很难的事情,也并不可贵。